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6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水泥厂路力邦1号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48701F。
法定代表人:张学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7902.9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0月22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2.2021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
3.2021年11月10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3月8日、2022年4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财产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11月12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3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调查,得知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干工程赔了钱,现在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目前没有能力履行。
6.2022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7.2022年4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8536.96元,执行到位3000元,下剩25536.96元及执行费32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海滨
审 判 员 管文君
审 判 员 尚丽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付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