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水泥厂路力邦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藏族,住张掖市。
再审申请人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誉鑫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7民终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誉鑫建筑安装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受损是基于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让申请人承担了**拖欠实际施工人管济的劳务费的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的账户被法院冻结,之后申请人才知道自己承担了连带责任,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领取98500元的工程款,该款项未用于实验中学的工程建设,被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转给了**,二审认定申请人未受到损失而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错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根据原审查明,案外人**为承揽张掖市实验中学的建设工程,请求**作为中间人,联系借用誉鑫建筑安装公司的建工资质进行投标,并顺利中标。其后由**作为该公司授权委托人与张掖市实验中学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据此,张掖市实验中学作为发包方***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其应当向**转付。根据誉鑫建筑安装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结算项目汇总表》,张掖市实验中学共向其支付工程款307263.27元,扣除1.5%的管理费后,誉鑫建筑安装公司将剩余的302539元工程款于与**签订《建筑施工协议书》的当日,先行向**支付98500元,支付时**本人在场,并未提出异议;2015年12月25日,誉鑫建筑安装公司在**和**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支付第二笔工程款20万元,并经**指示转入**的账户,同时要求**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12月29日,*****建筑安装公司领取4039元工程款时,**并未对**之前的收款行为提出异议,上述三笔款项合计302539元。此后,**再未***建筑安装公司主张过工程款,誉鑫建筑安装公司亦未重复支付。综上,**领取案涉98500元并非没有合法根据,不存在冒领工程款的情形,誉鑫建筑安装公司也未因**领取工程款而利益受损,其向**主张不当得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同时,誉鑫建筑安装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基于甘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70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对**向管济支付工资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应在厘清法律关系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誉鑫建筑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