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180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积红,公司执行董事。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彪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