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13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步阳门业。
地址:甘州区东大街101号(原锅厂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702MA72B4FM8B。
负责人:龙加贤,系该门业业主。
委托代理人:高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州区质监局家属楼6号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77205A。
法定代表人:张积红,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步阳门业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8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乙方欠甲方案件款62307.5元,乙方保证于2021年6月15日前履行案件款20000元,下剩案件款42307.5元乙方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若逾期,甲方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 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