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华光太阳能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Ⅱ区创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96287417N。
法定代表人:郑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悦晖,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东环路3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77205A。
法定代表人:张积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华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7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华光太阳能有限公司案件款13145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华光太阳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9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华光太阳能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诚信诉讼承诺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1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3.2021年2月19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6日,本院通过三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个人存款19442元,本案已冻结划拨并转移分配到(2020)甘0702执3859号案件。
4.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
6.2021年7月7日,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涉及执行案件11件,办公场所已被本院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已采取临控措施。
7.2021年7月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1年7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华光太阳能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131452元,执行到位19442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1201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宋心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