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婷婷,女,汉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系申请执行人***妻子。

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77205A。

法定代表人:张积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3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捌仟捌佰零肆元整(¥158804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58804元,剩余5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清;若张积红一期违约,***可申请人民法院全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应法律文书,后双方于2021年4月19日达成内容为:“1.案件款158804元,被执行人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剩余案件款58804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2.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有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案件执行”的和解协议一份,同日,申请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0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佘文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葛 超

书 记 员 刘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