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69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23762B
法定代表人:刘培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劳务费50000元,承担利息损失4678.4元,合计54678.4元。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2.2021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1年12月8日、2022年8月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12月8日、2022年8月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2021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因房屋价值明显大于本案标的,本院不予处置。
6.2022年9月5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2年9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
8.2022年9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8709.9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管文君
审判员 尚丽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