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1172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37757520。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南关四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23762B。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生态科技产业园东三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经审理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10033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被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62260元,与2019年1月2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627元,减半收取2813.5元,由被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13.5元退还原告。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下剩82073.50元案件款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办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82073.50元,被执行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5000元,下剩的77073.5元,被执行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2022年12月份开始于每月25日前履行7000元,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恢1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