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鹰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某某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生态科技产业园东三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晟峰软件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如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育才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上诉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3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3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张 霖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