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生态科技产业园东三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晟峰软件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如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育才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上诉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3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3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张 霖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