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鹰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某某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045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生态科技产业园东三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