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045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生态科技产业园东三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