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现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01542K。
法定代表人:寇学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寇学荣,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现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寇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5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有限公司、寇学荣偿还原告**借款277000元,承担违约金60000元,合计337000元,限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下欠257000元限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寇学荣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5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寇学荣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0年3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寇学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3.2020年3月6日、2020年6月22日,本院通过两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寇学荣名下有甘G×××××江淮牌汽车一辆,该车已于2018年6月6日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现无法处置,反馈被执行人寇学荣名下位于甘州区,该房产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且已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现无法处置。
4.2020年3月9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寇学荣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
5.2020年5月10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寇学荣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6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0年6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寇学荣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340350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3403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李 匀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