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22民初1105号
原告:**,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委托代理人:任祥宽,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原告: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学荣,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张掖市长沙门。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案被告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具体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希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