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甘州区安阳乡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7773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州区安阳乡人民政府。    
统一信用机构代码证:11622201013927075J。    
负责人:张某1,系该乡乡长。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安置区安阳乡五一村七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该乡副乡长。    
第三人: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01540K。    
法定代表人:寇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税亭街十字正合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团结路东338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西环路金海苑小区3号楼。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州区安阳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为由,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35元。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