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某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0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大衙门街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MA73HQ4G2W。
法定代表人:张梓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候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1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1155875F。
法定代表人:雒存贵,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华谊名苑1号楼3单元101-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01540K。
法定代表人:寇学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永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1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3213696T。
法定代表人:郑复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复鹏,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孙玉花,女,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寇学荣,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红,女,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1995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张掖市永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复鹏、孙玉花、寇学荣、张红、**、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张掖市**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33871.8元,资金占用费50352.32元,合计984224.12元,并以未偿还的代偿款93387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承担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张掖市永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复鹏、孙玉花、寇学荣、张红、**、王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239元,由原告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8元,由被告张掖市**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31元,由被告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张掖市永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复鹏、孙玉花、寇学荣、张红、**、王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掖市**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张掖市永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复鹏、孙玉花、寇学荣、张红、**、王波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传票等执行文书,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10月8日,本院分五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9300元,现该笔存款已划拨至甘州区人民法院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寇学荣名下有甘G5××××号江淮牌汽车一辆,经查该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及轮候查封,其他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9日,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1年6月2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寇学荣名下有不动产一套,经查该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王波名下有不动产一套,经查该不动产有抵押现本案已查封,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法院对该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
5.2021年9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1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21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8.2021年10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997155.1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9300元,尚未能执行到位标的987855.1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9300元,现该笔存款已划拨至甘州区人民法院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寇学荣名下有甘G5××××号江淮牌汽车一辆,经查该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及轮候查封,其他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寇学荣名下有不动产一套,经查该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王波名下有不动产一套,经查该不动产有抵押现本案已查封,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法院对该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张燕燕
审判员 张明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璇
附:本案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