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3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税亭街十字正合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01540K。
法定代表人:寇学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10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22万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115元,减半收取2557.5元,由被告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57.5元。由于被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
2.2020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
3.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过的财产。
4.2020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法律文书记载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0年6月15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0年10月28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0年10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本,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222557.5元及执行费323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