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4128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张掖市民主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6050001Q。
法定代表人赵成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税亭街十字正合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0154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现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7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20000元,承担利息18万元,合计500000元,限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下欠350000元予2020年4月30日前还清;如果被告**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被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还清前两笔1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返还被执行人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甘GJ54**号小型越野车;案件受理费11030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另行退还原告受理费551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27日、2020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证券、网络资金、民政、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7月2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本区西环路196号华谊名苑居住组团1号楼B段1层3-102室住房一套,该套住房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抵押金额为58.62万元,债务履行起始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该套住房已被(2019)甘0702执8843号案件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2020)甘0702执1435号案件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
4.2020年6月19日,本院向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甘G533**号小轿车壹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只要求对车进行查封,不要求处置,故本院只做查封,不予处置。查封期限为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
5.2020年1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2020年11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况。
8.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掖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9.2020年11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号。
10.2020年10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30551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