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代码:91620700357829276A;法定代表人:**新,系公司董事长。住址: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代码:91620700357829276A;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住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甘肃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掖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0元,利息2956800元(截至2021年6月15日),本息合计7756800元,利随本清;二、案件受理费66098元,减半收取33049元,由被告甘肃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2022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12日,2022年3月28日,2022年4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22年1月2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2年2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情况,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2年2月17日,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甘肃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情况不明。 8.2022年4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229262.3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匀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段 辉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