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恢8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山丹县。
被执行人:甘肃润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崇圣嘉园1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6069124J。
法定代表人:周红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润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3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甘肃润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工程款7267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甘肃润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7月1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9年7月19日、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31日,本院分四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19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润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霞限制高消费。
5.2020年3月23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甘肃润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营业。
6.2020年3月23日,本院工作人员到与被执行人甘肃润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相邻的舞艺佳学校调查被执行人情况,该舞蹈学校老师陈述被执行人甘肃润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常处于关门歇业状态,已有大半年时间未营业。
7.2020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润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0年4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8589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增国
审 判 员 佘文俊
审 判 员 那海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燕燕
书 记 员 李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