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润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同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执恢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同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97899L。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6069124J。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润鑫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233Q44U。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8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11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8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同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润鑫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