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753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70828843K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元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233Q4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张掖市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236325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9505299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张掖市民乐县。
以上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码:62220119********。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22年12月9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总计5870983.73元(利息算至2020年12月31日),案件受理费46329元,以上合计5917312.73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案件款,并利随本清;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撤回甘州区法院(2022)甘0702执7531号案件的执行;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有权于2023年6月30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7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