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5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622224196809××××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崇圣嘉园1号商业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606912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39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于2022年6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民初3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民初3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