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7005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筑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恒达广场B座11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681901X5。
法定代表人: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崇圣嘉园1号商业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606912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筑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筑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总额为131493.5元并利随本清。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共计131493.5元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于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完毕。若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筑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70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