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润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24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崇圣嘉园1号楼商业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606912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7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偿付原告***偿付欠款本金4958448元,违约金144050元;二、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75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5929元;上述(一)、(二)项合计5188427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被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652元,由被告***承担,被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传票等执行文书,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2月17日,本院分八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4月28日,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本院依法查封了该不动产,后案外人付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依法作出(2021)甘0702执异1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该不动产的查封。其他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7.2021年7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交纳案件款30000元。 8.2021年10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9.2021年1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215079元,已执行到位标的30000元,尚未能执行到位标的518507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本院依法查封了该不动产,后案外人付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依法作出(2021)甘0702执异1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该不动产的查封,其他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璇 附:本案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