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0702执4614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骏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金安苑碧桂园5号楼A段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6437471L。
法定代表人:牛宝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泉,系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州区大满镇紫家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张掖市杰灵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紫家寨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30606Y。
法定代表人:董杰,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杰,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张掖市杰灵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骏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民委员会、张掖市杰灵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董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7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9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甘州区大满镇紫家寨村民委员会偿付原告张掖市骏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9566.38元,承担利息467478.58元,合计2137044.96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张掖市杰灵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董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骏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信息表,申请人口头陈述被执行人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民委员会在小区内有财产,张掖市杰灵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董杰不知道有何财产。
3.2019年4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民委员会、张掖市杰灵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董杰名下有甘G×××××号跃进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民委员会、张掖市杰灵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董杰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8月27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调查被执行人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民委员会、张掖市杰灵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董杰经济情况,将被执行人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民委员会主任高峰及董杰通知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被执行人董杰向法院提交村委会财产清单。
5.2019年11月2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19年12月2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民委员会、张掖市杰灵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董杰名下无房产信息。
7.2019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杰灵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董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19年12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并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及微信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告知申请人本案执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50192.96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董杰名下有甘G×××××号跃进牌汽车一辆,现该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民委员会、张掖市杰灵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董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荆锋
审判员 高 明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