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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9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