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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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民终5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华,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富强,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
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宋睿

审判员陈军

审判员陈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