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甘民初字第3753号
原告任天明,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
委托代理人***,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张掖市。
第三人彭世业,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天明与被告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世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天明于2014年3月31日以”原告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天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1252.5元,由原告任天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荆锋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