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0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址: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8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张掖市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材料款39988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传票等执行文书,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10、2019年10月16日,本院分四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19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9年10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不要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0718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134532元,尚未能执行到位标的2726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