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24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甘0724民初2217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99449元、利息10000元,合计409449元。上述款项,于2019年9月15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309449元。若任何一期逾期,则由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50000元。本案受理费4125元由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4125元,待本院从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案件款104125元及执行费2212元后,剩余案件款50000元由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前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时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4执18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多孝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