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顾延文,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郇向兵,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徐兴虎,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南华镇国土资源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9124855XU。
法定代表人:顾延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顾延文、郇向兵、徐兴虎、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顾延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50000元,本息合计650000元,于2021年6月11日前付清。二、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一顺序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郇向兵、徐兴虎对借款本金600000元分别按份承担300000元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顾延文、郇向兵、徐兴虎、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650000元,已冻结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教育局应领取的工程款约720000元,待扣划后用于履行本案案件款。如扣划后未能抵偿本案全部案件款,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郇向兵、徐兴虎继续履行。如上述工程款未能扣划,本案恢复执行,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郇向兵、徐兴虎银行账户的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24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志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