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高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镇国土资源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9162072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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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住高台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9月18日,***以依法另行起诉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海龙
人民陪审员 盛有武
人民陪审员 武应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雅楠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教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