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民初1687号之一
原告: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延文,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明,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原告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2021年2月8日原告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51元,减半收取2175.5元,由原告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4351元,退还其2175.5元。
审判员 张文斐
二〇二〇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