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南华镇国土资源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9124855XU
法定代表人:顾延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9)甘0724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债务157460元,以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台县××镇××小区6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住宅楼一套抵顶完毕。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案涉房屋已由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售他人,并已由他人占用入住的事实,现案涉房屋已不具备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可能性,且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折价赔偿,故该案已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24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兆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