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9日,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延文,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9124855XU
地址: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2217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99449元、利息10000元,合计409449元。上述款项,于2019年9月15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309449元。若任何一期逾期,则由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5000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5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309449元,由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前付30000元、2020年9月29日前付70000元、2021年2月5日前付209449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724执169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