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渤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宁渤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共计2229753.10元,执行费23109.0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03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亚军
执行员 陈 龙
执行员 张永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