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1403执保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渤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据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辽1403民初XX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请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等财产总价值2,070,938.00元予以保全,申请执行人以楼房一套提供担保,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03执保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恩栋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张 斌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