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川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蜀川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681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四川蜀川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31098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蜀川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18元,减半收取272.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