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品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靖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美康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4960号
原告:江苏品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6-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1PGB954。
法定代表人:马宏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靖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四季园新村春竹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1PA8AA30。
法定代表人:卞向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美康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温州商贸广场A25幢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MKRRY1J。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远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盐中村村民委员会(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20W88P2Q。
法定代表人:陆兰粉,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208349X0。
法定代表人:刘哲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受江苏靖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美康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品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靖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美康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远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江苏品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品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品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江苏品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品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