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208349X0,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村11组。
法定代表人:刘哲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伟,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聂学,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艳,女,1982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陈建国,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建华,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禾木酒店,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135号。
经营者:聂金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澜庭别院浴室,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135号。
经营者:聂金锁。
上诉人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聂学、吴艳、史建华、丹阳市开发区禾木酒店、丹阳市开发区澜庭别院浴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玉宽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