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民初2947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208349X0,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村**。
法定代表人:刘哲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耀,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和,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菊祥,江苏言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史建华、丹阳市开发区禾木酒店、丹阳市开发区澜庭别院浴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27415.6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2018)苏1181民初2947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史建华的银行存款1527415.6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史建华金额1527415.635元,解除了对其他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史建华达成协议:由史建华先行支付95万元,申请人南京远趣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史建华的保全措施,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钱东升
审判员  林 莺
审判员  汤春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任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