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升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升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85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升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698416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杜楼村。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杜楼村。 苏州升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升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7927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447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4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91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411元,由被告***、***负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升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521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及3月11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了零星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购物地址、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等信息,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2月24日,本院委托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财产进行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无不动产,也无其他财产线索。 5、2021年3月10日,本院通过网格员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暂住地居住情况、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据华盛园社区网格员反馈,未发现其他财产情况,且被执行人***已不在该暂住地址居住。 6、2021年4月9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2021年4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6521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86521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85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