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0121民初5530号
原告:上海屹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1399号2幢1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51214551Y。
法定代表人:鲍凌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梅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58339X。
法定代表人:查德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胜,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屹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上海屹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共计134388.64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60437.32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以134388.6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在合肥金科半岛一号项目中的相关商品砼款,由于业主进度款一直未能到位,由原告暂借人民币100万元给被告。上述款项被告应于当月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到账并结清所有逾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委托人账户。嗣后,据原告了解,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当月相应工程款早已付至被告账户。于是原告便屡次催促被告返还上述款项。然而,被告始终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2021年3月6日,原告迫于无奈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要求其返还。被告反馈称由于资金紧张,希望再给予宽限并承诺可分两个月还清。遗憾的是,被告未按时履行其承诺,直至2021年6月23日偿还865611.36元。剩余134388.64元至今仍未偿还。综上所述,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欠款属实,要求调解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屹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0000元,此款被告于2021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2099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