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执158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广西灌阳县。
被执行人:温岭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温岭市箬横镇岙村南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8442673C。
法定代表人:林玲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6754.86元,诉讼费424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岭市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305921.7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喻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