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白洋河水泥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晓然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4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山商初字第271号
原告栖霞白洋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栖霞市臧家庄镇大栾家。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晓然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御景龙城小区营业房1#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严茂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白洋河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晓然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栖霞白洋河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晓然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栖霞白洋河水泥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栖霞白洋河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对被告泰安市晓然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栖霞白洋河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逯元丽
人民陪审员魏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