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2407号
原告:泰安市**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御景龙城小区营业房1#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政府驻地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泰安市**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情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乡情缘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乡情缘公司向**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1889671.22元;2.判令乡情缘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61832元(自2018年3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共计130581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6日,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共计231251元。之后的经济损失以1889671.22元为基数,按照相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乡情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乡情缘公司的济南乡情缘农业生态园园区建设工程(A包)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公司成为成交人。同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依据合同及乡情缘公司的指示完成了约定的义务。2017年12月6日,双方共同确定济南乡情缘农业生态园园区建设工程的造价为1889671.22元。该工程竣工后**公司多次要求乡情缘公司支付工程款,乡情缘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乡情缘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公司为乡情缘公司施工了花卉栽植工程,双方签署工程量确认单,对**公司花卉栽植工程进行了确认。2017年12月6日,双方签署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咨询结果为工程造价为1889671.22元。该费用乡情缘公司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到期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公司为乡情缘公司施工了花卉栽植工程,且双方已签署工程量确认单、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故**公司要求乡情缘公司支付工程款1889671.22元,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司主张的损失,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泰安市**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89671.22元及利息(以1889671.2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
案件受理费24812元,由被告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