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8029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振兴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658545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桂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80179173F。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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