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鹏辉租赁站与重庆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858号
原告:云阳县鹏辉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立新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FFHL63。
经营者:**,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桂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80179173F。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
被告:**,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云阳县鹏辉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鹏辉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计2557元,由原告云阳县鹏辉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欧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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