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235民初6602号
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
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3)渝0235民初6602号民事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水泥购买款1866410.2元,并从2023年1月1日起以186641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时止(截止2023年10月2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89460.6元),合计1955870.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共同支付原告水泥购买款1866410.2元,并从2023年1月1日起以186641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时止(截止2023年10月2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239242.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分别承包了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及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组级公路通达、畅通工程,被告为了项目施工,于2020年、2022年与原告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从2020年至2022年12月在原告处采购不同规格的水泥,后原告与被告指定的第三人经结算,其水泥总价款达3877462.6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至今尚欠1866410.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第三人催收无果。原告为实现债权,在本次提起诉讼前已对被告的部分工程款申请了诉前保全,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渝0235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3)渝0235执保356号执行裁定书。
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我公司承建了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及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组级公路通达、畅通工程是事实,但我公司中标该项目后通过内部承包方式将以上两个工程内部承包给第三人实际施工,合同约定该项目由第三人***全额投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我公司不可能向原告方购买水泥。2.原告称我公司于2020、2022年与原告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待原告举证后再进一步说明。该两份购销合同并非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不具有约束力,理由是:第三人为了实施该项目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母亲***联系,***知道***是以上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向原告购买水泥,双方对购买水泥的数量、价格、运输地点均是由***与***进行协商,之所以要与被告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是因为***要求抵扣工程税款,要求原告开具发票,为了达到三流合一(指资金流、发票、合同必须要合一),才签订了原告所称的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的真实目的仅仅是为了开具发票,并非是原、被告购销水泥的真实意思表示。3.关于原告诉称的原告与被告指定的第三人结算,并非是事实,我公司没有给第三人出具任何委托书,也未在合同当中指定第三人能够代表我公司进行结算,第三人也并非是我公司员工,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水泥款3877462.6元被告公司不知情。4.原告称多次向我公司催收,但是在我公司接到本案的传票前完全不知道原告诉称的欠付水泥款的情况,原告也从未找我公司索要过水泥款。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5日,发包人云阳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与承包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2.工程地点:桑坪镇百柳村、兴梨村。5.工程内容: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所示全部工程,包括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2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7934548.98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上加盖云阳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2021年2月19日,发包单位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甲方)与承包单位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组级公路通达、畅通工程(***门口~大包上5、6组)承包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一)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组级公路通达、畅通工程(***门口~大包上5、6组)。(二)工程地点: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三)工程计划:云阳县交通局、云阳县财政局以云交函〔2019〕313号。(四)工程内容:本工招《7施工设计图》要求完成的全部建设内容,具体详见《施工设计图》。三、工程期限。工程建设期限为270天(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四、工程价款。工程合同价款总额(含税)为349476041元。五、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在上级资金到镇财政平台后,工程启动后,可拨付合同条款的30%工程款,工程形象进度超50%后,可拨付合同条款的50%,完成全部工程量后,可拨付合同条款的80%,项目竣工后,乙方及时完成竣工牌、竣工资料,书面申请甲方验收,待县级工程验收合格,完成项目结算,甲方拨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六、工程结算。实际施工工程量未达到设计量的,按实际完成量和工程质量据实结算,工程质量依据以县级有关部门和镇级组织的验收结果为准。十、其他条款。(二)工程材料:所有工程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场和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全权负责限时整改到位。在合同上加盖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2020年12月18日,甲方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主要约定:第1条工程概况。1.1建设单位:云阳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1.2工程名称: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1.3工程地点: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兴梨村。1.4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合同》;1.5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合同》;1.6开工日期:2020年12月20日;1.7竣工日期:2021年12月19日;1.8合同工期:365日历天。1.9工程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颁布的“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保证一次验收合格;1.10工程造价:本工程的总造价(人民币7934548.98元。1.11上述施工合同承包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详见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本合同所称《施工合同》如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具体名称不同时,以实际签订名称为准)。对该合同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组成文件规定的内容,乙已经充分了解,并确认合同的权利义务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第2条内部承包的方式与范围。2.1乙方内部承包的范围:2.1.1甲方与建设单位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工程内容。关于该工程详细概况、工程实施细则及工程质量要求等,均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2.2乙方内部承包的方式:2.2.1该项工程由乙方全额投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该项工程所负有的义务、债务、处罚、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2.2因该项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或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第3条工程管理费。3.1甲方按工程结算价的1%收取乙方的工程管理费。3.2管理费按照建设方支付进度相应扣除。内部结算时工程量如有增加或减少时,则按照最终审计后的工程价款收取管理费。第6条工程款的管理。6.1乙方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催收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所有工程款必须及时、全额划入甲方账户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款划入非甲方账户或者由任何个人领取。6.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款流失,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缴纳相应款项,并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款项10%的违约金。如未支付,则甲方可在乙方承包的本工程或者其他项目可用款、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3乙方在建设单位工程款未到位前,需要先垫资购买材料等款项,该款项应由乙方垫付并通过甲方账户支付。6.4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负责催收,因此发生资金短缺的,由乙方自行筹集解决。乙方自筹资金应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统一管理支付。6.5如本工程项目有预付款或建设单位提前退回履约保证金,必须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统一管理支付。第7条工程款的支付。7.1甲方对乙方工程款的支付实行总量控制、专款专用、凭据(票)支付、保证民工工资切实到位和材料设备款及时支付的原则。7.2乙方申请甲方支付工程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乙方已将甲方为建设单位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税费已支付给甲方或者已在工程款中进行了抵扣:(2)乙方申请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没有超出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扣除甲方管理费,工程应交税金、规费,根据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后的金额:(3)有使用该款项的用款计划:(4)提交拨款申请书,并附有需要支付人工工资、材料、设备等款项的合同或者足以确认的其他支付依据;(5)提交收款人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收款人账户:(6)未超出7.3条工程款总量控制比例。7.3总量控制的具体比例:在工程竣工前,人工工资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材料费用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其他费用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且支付项目工程款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实际工程量增减的,根据增减比例相应调整总量控制具体比例。7.4乙方应按相关约定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如乙方不及时支付的,甲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代为乙方进行支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该代付的款项进行确认,逾期视为认可该甲方代为其支付的款项。甲方为乙方代为支付款项后,可从工程款或者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第8条工程款的结算。8.1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合同的结算前,乙方应将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盖章后送交建设单位,由乙方负责落实与建设单位结算的核对、催办等事项。建设单位审核后出具的结算报告,须经甲方审核加盖甲方印章方能认可。8.2在乙方迟延履行与建设单位结算工作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催告乙方履行义务,在催告之日起30日内乙方仍未履行的,甲方可以自行对工程进行结算,并且该结算结果直接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并且结算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和审价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因未经其签字而不予认可。本条款的内容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即使在本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据本条款与建设单位作出的工程款结算仍然有效。8.3乙方应在与建设单位的结算完成并且工程款全部支付到位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出具结算报告并提供相关依据,便于甲乙双方进行内部承包合同的结算。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结算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8.4乙方申请甲方进行内部结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且符合施工合同和国家规范要求;(2)乙方提交了工程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及竣工资料:(3)建设单位与甲方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完毕:(4)建设单位将全部工程款已支付给甲方:(5)乙方对本工程项目无任何款项拖欠,无经济纠纷,无司法诉讼;(6)乙方交回甲方配发的印章等甲方授权证书。8.5双方的结算价款以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为根据,并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为准;甲乙双方的收益、奖罚和费用承担,按合同的相关规定结算。结算后乙方尚有余额的,乙方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甲方10日内支付给乙方。结算后的工程款余额不足以抵偿乙方应承担的各种费用的,乙方应在结算之日起10日内将差额支付给甲方。8.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甲方签章提交给建设单位或者第三人的联系单、定价材料、预决算资料、送审价等文件,系向建设单位或者第三人的报价文件,不作为甲乙双方内部结算的依据。第9条发票管理。9.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应真实、合法,因乙方提供的发票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2乙方要求甲方开具发票前,乙方应支付或者甲方在工程款中进行扣除所产生的所有税金。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购销合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残保金、工会经费、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以及应税额2%企业所得税及附加。9.3甲方对外支付材料费、租赁费、劳务费等款项前,乙方应当及时提供合规并符合约定的发票。如乙方未能足额提供各类进项税额,导致不能充分抵扣销项税额的,由乙方承担不利后果。第13条工程纠纷的处理。13.1鉴于乙方在承包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本合同履行中与建设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或者因劳务关系、人身损害等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要求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诉讼或者仲裁的风险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乙方提供诉讼风险担保。13.2因上述纠纷甲方被诉或者债权人向甲方主张债权的,乙方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负责处理。乙方有意规避处理、偷逃债务的,甲方有权直接应诉或者调解协商处理,并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处理并接受甲方的追偿。13.3以下情形可以认为是乙方有意规避处理、躲避债务的行为;乙方对外负有债务而未在发生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声明的;因乙方隐匿回避,债权人直接向甲方素要或者起诉的;甲方通知乙方到场处理而乙方未予处理的:法院或者仲裁庭通知出庭而不到庭的。13.4乙方如有上述行为,或者甲方认为不适合由乙方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甲方有权直接进行处理或者进行诉讼或者仲裁。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理结果,并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第15条违约责任。15.1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乙方中途终止履行合同或者甲方以本合同第14条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外,并承担工程总价10%的违约。15.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外,并承担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15.3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账号被查封或者财产被冻结的,自被查封或者冻结之日起按甲方被告查封或者被冻结财产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查封、冻结解除之日止。15.4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的,或者乙方不及时处理工程项目纠纷的,甲方可以直接派驻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派驻代表按500元/人/天计算,交通费按每公里2.5元计算。15.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或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资任的,甲方均有权从尚未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乙方不得对此有任何异议。如乙方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或甲方对外承担的责任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损失。15.6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交付,每延期一天处罚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三的罚款,并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工程竣工、运营的相关影响及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等一切损失。在合同上加盖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签名按指印。
2021年3月11日,甲方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主要约定:第1条工程概况。1.1建设单位:云阳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1.2工程名称:云阳桑坪镇兴梨村组级公路通达工程(***门口大包5、6组);1.3工程地点: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兴梨村。1.4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合同》;1.5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合同》;1.6开工日期:年月日;1.7竣工日期:年月日;1.8合同工期:日历天。1.9工程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颁布的“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保证一次验收合格;1.10工程造价:本工程的总造价(人民币3491760.41元。1.11上述施工合同承包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详见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本合同所称《施工合同》如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具体名称不同时,以实际签订名称为准)。对该合同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组成文件规定的内容,乙已经充分了解,并确认合同的权利义务对乙方具有约束力。该合同其余内容与2020年12月18日《工程项目内容承包合同》一致。在合同上加盖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签名按指印。
之后,需方(甲方)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供方(乙方)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品种、数量、价款
生产厂家
品种规格
包装方式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
合计金额
水泥
P42.5CR
散装
t
882.36
340
300002.4
900482.4
水泥
P42.5CR
散装
t
1668
360
600480
项目名称: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
工程地址: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
1.以上数量为暂定量,最终以甲方确认签收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2.合同价格为出厂价、含税价,以上单价为第一次供货时价格,以后均执行随行就市价格。
3.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贮存:甲方贮存水泥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贮存中不得混杂。第三条交货与验收。1.交货:乙方将货物装车后,由甲方指定现场收货人签收。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单的数量为双方的结算依据。2.验收:甲方按相关规范要求,水泥随机抽样送具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以检验结果为准。第四条货款结算与支付。1.采用货到付款的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所供水泥后,双方进行对账核算后,及时付清乙方水泥款。乙方应在结算后及时提供正式合法的增值税发票。2.甲方如未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暂停供货,并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造成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职责,任何一方若违背以上条款均视为违约,并承担法律责任。2.乙方不得无故单方面停止供货,如有其它原因确实不能供货,应提前通知甲方。3.在履行合同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均不予追究。第六条本合同的其它约定。1.在合同有效期内水泥价格执行随行就市。2.如因合同条款发生纠纷,本着公平、公正、友好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任何一方有异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合同时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至该项目结束且水泥货款结清后自行失效。签订时间:年月日。在合同上加盖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
2022年1月1日,需方(甲方)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供方(乙方)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品种、数量、价款
生产厂家
品种规格
包装方式
计量单位
暂定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水泥
P42.5CR
散装
t
600
350
210000
品牌:希望水泥
项目名称: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组级公路通达、通畅工程(***门口~大包上5、6组)。
工程地址: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
说明:1.以上数量为暂定量,最终以甲方确认签收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2.合同价格为出厂价、含税价,以上单价为第一次供货时价格,以后均执行随行就市价格。
3.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增值棁专用发票。
第二条质量:执行国家标准《GB175-2007》。第三条贮存:甲方贮存水泥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玍贮存中不得混杂。第四条交货与验收。1.交货:乙方将货物装车后,由甲方指定现场收货人签收。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单的数量为双方的结算依据。2.验收:甲方按相关规范要求,水泥随机抽样送具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以检验结果为准。第五条货款结算与支付。1.采用货到付款的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所供水泥后,双方进行对账核算后,及时付清乙方水泥款。乙方应在结算后及时提供正式合法的增值税发票。2.甲方如未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暂停供货,并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造成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职责,任何一方若违背以上条款均视为违约,并承担法律责任;2.乙方不得无故单方面停止供货,如有其它原因确实不能供货,应提前通知甲方。3.在履行合同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均不予追究。第七条本合同的其它约定。1.在合同有效期内水泥价格执行随行就市。2.日需求计划:水泥日用需求计划应提前2天(在下午6:00时以前)通知乙方。3.乙方水泥3天、28天质量保证书按《GB175-2007》标准按时送达。4.如因合同条款发生纠纷,本着公平、公正、友好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任何一方有异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时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至该项目结束且水泥货款结清后自行失效。签订时间:2022年1月1日。在合同上加盖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
2020年8月2日至2022年12月13日,原告向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组级公路通达、通畅工程工地供应水泥,每次由原告制作《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单》(2份忆安建材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送货单),由收货人***、***、***、***、***等人在送货单上签名;由原告制作《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水泥对账明细》或《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明细对账表》,收货人签字处由***、***、***签名。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3月8日的水泥对账明细显示:641吨水泥,合计金额264900元,重庆景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骏驰商贸210000元-转回***50000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264900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160000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104900元。
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5月26日的水泥对账明细显示:474.84吨水泥,合计金额220937.4元,小罐车运费4800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490637.4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160000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330637.4元。
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9日的水泥对账明细显示:379.11吨水泥,合计金额181788.35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672425.75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160000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512425.75元。庭审中,原告主张2021年6月15日送货单的收货单位记载为桑坪团坝***、水泥款6720元,如果该水泥货款由被告公司承担,则从水泥货款总额中扣除,如果该水泥货款由第三人承担,则该水泥货款应当计算在水泥货款总额中。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7日的水泥对账明细显示:145.94吨水泥,合计金额68490.9元,2021年7月6日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入骏驰商贸200310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740916.65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360310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380606.65元。庭审中,原告主张2021年7月18日送货单的收货单位记载为团坝、水泥款12500元,如果该水泥货款由被告公司承担,则从水泥货款总额中扣除,如果该水泥货款由第三人承担,则该水泥货款应当计算在水泥货款总额中。
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27日的水泥对账明细显示:304.07吨水泥,合计金额151317.15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892233.8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360310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531923.8元。
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9日的水泥对账明细显示:514.7吨水泥,合计金额287301元,2021年9月17日***转入***卡50000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1179534.8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410610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769224.8元。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的水泥对账明细显示:20.81吨水泥,合计金额13838.65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1196676.45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410310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783063.45元。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水泥对账明细显示:664.21吨水泥,合计金额484336.45元,2021年11月10日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入300002.4元,2021年11月29日重庆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300000.00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1677709.9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1010312.4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667397.5元。
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水泥对账明细显示:780.68吨水泥,合计金额523683.3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2201393.2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1010312.4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1191080.8元。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的水泥对账明细显示:252.31吨水泥,合计金额164924.6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2366317.8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1010312.4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1356005.4元。
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水泥明细对账表显示:163.06吨水泥,合计金额94871.2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2461189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1610792.4元(2022年1月28日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入600480.00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850396.6元。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的水泥明细对账表显示:505.77吨水泥,合计金额293346.6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2754535.6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1610792.4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1143743.2元。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水泥明细对账表显示:1011.67吨水泥,合计金额586768.6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3341304.2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1810792.4元(2022年4月27日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入200000.00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1530511.8元。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的水泥明细对账表显示:520.59吨水泥,合计金额299542.2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3640846.4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1810792.4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1830054元。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25日的水泥明细对账表显示:342.62吨水泥,合计金额196116.2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3836962.6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1810792.4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2026170.2元。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水泥明细对账表显示:90吨水泥,合计金额40500元,截至本月对账日止往来如下:累计应收货款合计3877462.6元,累计已收货款合计2011052.4元(2022年10月18日重庆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200260.00元),累计还应收收款合计1866410.2元。
原告提供的重庆三峡银行企业来账记账回单7份显示:2020年12月25日,重庆景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账户转账210000元至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备注:云阳县桑坪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材料款)。2021年7月16日,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200310元至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1年11月10日,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300002.4元至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1年11月29日,重庆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300000元至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备注:桑坪镇团坝村公路改造工程(大转拐至团坝)水泥款)。2022年1月28日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600480元至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2年4月27日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200000元至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2年10月18日,重庆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200260元至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备注:云阳县桑坪镇团坝村公路改造工程(大转拐-团坝)水泥款)。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水泥货款2011052.4元(包括重庆景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水泥货款710260元)。被告认可支付金额2011052.4元,被告仅转账支付水泥货款1310792.4元(与开票金额一致),但是被告公司从来没有委托过景琪公司和良宇公司代被告向原告支付过水泥款,景琪公司和良宇公司所涉及项目并非是被告公司承建,被告公司不可能委托以上2个公司支付与被告公司无关项目的水泥款,原告也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景琪公司和良宇公司是代被告公司付款。
原告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2021年7月5日2份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310元,2021年11月2日3份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0002.4元,2022年1月26日6份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0480元,2022年4月26日2份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0000元。以上发票的价税合计1310792.4元。
另查明,2023年9月28日,申请人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3)渝0235执保356号执行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云阳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处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工程款173万元,冻结工程款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停止支付;二、查封第三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市街道滨江东路1666号10幢3-1-2的保全担保房屋;三、查封第三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滨江路南侧21幢D202的保全担保房屋。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纳,诉讼中申请人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第三人***的户籍证明、《水泥购销合同》、《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单》(其中2份忆安建材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送货单)、《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水泥对账明细》、《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明细对账表》、重庆三峡银行企业来账记账回单、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2023)渝0235执保356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合同协议书》、《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组级公路通达、畅通工程(***门口~大包上5、6组)承包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对其证明上述事实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发包人云阳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与承包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合同协议书》、与云阳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签订《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组级公路通达工程(***门口-大包5、6组)施工合同》,甲方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两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2份《水泥供应合同》,用于云阳县桑坪镇百柳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组级公路通达、畅通工程(***门口~大包上5、6组)。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2份《水泥供应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水泥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了两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水泥供应合同》,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因案涉建设工程需要于2020年8月2日至2022年12月13日向原告购买水泥,由***、***、***、***、***等人在送货单上签名,***、***、***在《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明细对账明细》、《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明细对账表》的经手人处签名,上述人员的签名确认应是为被告履行职务行为,对外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水泥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卖方已经履行交付水泥的义务,被告作为买方也应依约履行给付水泥货款的义务。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购买的水泥货款金额为3877462.6元(没有扣减收货单位记载为桑坪团坝***、水泥款6720元以及收货单位记载为团坝、水泥款12500元),被告支付水泥货款2011052.4元(包括重庆景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水泥货款710260元),下欠水泥货款1866410.2元(没有扣减19220元);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2份《水泥供应合同》的水泥货款金额为1300792.4元,不下欠原告的水泥货款,认可支付金额2011052.4元,但被告仅转账支付水泥货款1310792.4元(与开票金额一致),被告公司从来没有委托过景琪公司和良宇公司代被告向原告支付过水泥款,景琪公司和良宇公司所涉及项目并非是被告公司承建。本院审查认为,双方认可水泥货款总金额为3858242.6元(已扣减19220元),原告自认被告支付水泥货款2011052.4元,被告否认却仅认可转账支付水泥货款1310792.4元,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仅转账支付水泥货款1310792.4元,故对被告提出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水泥货款1847190.2元(3858242.6元-2011052.4)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支付原告水泥货款184719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虽然《水泥购销合同》约定“采用货到付款的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所供水泥后,双方进行对账核算后,及时付清乙方水泥款”、“甲方如未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暂停供货,并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但双方均未“采用货到付款的付款方式”,而是采用货到、对账后的一定时间内付款;原告认为“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即月利率2%计算利息标准过高,主动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以1866410.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9日按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8月20日按3.55%的四倍即年利率14.2%计算,自2023年8月2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按3.45%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但仍较高,本院调整为LPR3.65%的三倍即年利率10.9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支付以184719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5%,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水泥货款184719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84719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5%,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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