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4371号
原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战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蔡红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钟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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