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4374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陆***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