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8民初1839号
原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战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屠拥军,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固建筑公司)诉被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章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固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章堰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章堰村委会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63,729元;2、判令章堰村委会支付利息(以1,563,7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审理中,重固建筑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重固建筑公司与章堰村委会口头约定,由重固建筑公司承接章堰村许东支路的拆除清理外运及新建明沟等工程。2016年8月18日,双方书面确认工程量。涉案工程于2016年8月19日开工,并于同年9月15日竣工,经验收合格,工程结算价为1,563,729元。因章堰村委会未支付工程款,重固建筑公司诉诸法院,作如上诉请。
章堰村委会辩称:确认重固建筑公司施工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但对于工程价款被告始终未进行最终确认。且重固建筑公司并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合同当属无效。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8月,重固建筑公司与青浦区重固镇章埝村民委员会(现更名为章堰村委会)口头协议,由重固建筑公司承接章埝村许东支路工程,负责拆除并新建明沟、清理道路外运等工作。2016年8月18日,重固建筑公司出具章埝村许东支路拆除清理外运新建明沟工程量、章埝村许东支路新建恢复增加工程量并附施工平面图,载明施工内容及工程量。章埝村委会盖章确认,并有“袁文其”、“周东亮”署名。
2016年9月19日,重固建筑公司制作《工程概况》一份,内附费用表、结算书、工料机表等附页,《工程概况》封页载明工程名称:章埝村许东支路拆除清理外运及新建明沟工程,工程造价1,563,729元,重固建筑公司、章堰村委会盖章确认。
另查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重固建筑公司与章堰村委会的陈述、工程量清单、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重固建筑公司表示,涉案工程系解决章堰村许东支路及两侧明沟严重损坏问题,工程完工后,公司制作《工程概况》等资料交付章堰村委会。2019年10月,因村前任书记调走,故公司又重新打印编制时间仍为2016年9月19日《工程概况》等资料交付村委会现任书记,2020年1月春节前后,章堰村在《工程概况》页上盖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重固建筑公司提供章堰村委会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施工及催款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2、重固镇章堰村于2016年4月份进行河塘填土复耕工程……许东支路及两侧明沟严重损坏……村委会采取应急措施,请重固建筑公司及时对道路、明沟进行修建……重固建筑公司每年到村委会催讨,但由于当时未办理相关正规手续,村委会无法确认支付。”。
章堰村委会表示,对重固建筑公司提供的《施工及催款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工程概况》系重固建筑公司单方制作,章堰村委会虽然盖章但无负责人签字,不符合通常操作习惯。章堰村未确认工程价款,故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重固建筑公司与章堰村委会均确认双方口头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及工程量均无异议。现重固建筑公司已实际完成施工,章堰村委会理应对工程款金额予以结算并支付。即便章堰村委会认为重固建筑公司无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之主张成立,亦不影响工程款金额结算与支付。
本案争议焦点为重固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563,729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首先,章堰村委会确认重固建筑公司出具的工程明细量;其次,《工程概况》及附页虽系重固建筑公司单方制作,但章堰村委会在明确载明工程造价为1,563,729元的《工程概况》页面上盖章,足以证明章堰村委会对工程造价的认可,现章堰村委会抗辩无负责人签字不符合通常操作习惯不认可工程造价缺乏事实依据;最后,章堰村委会出具的《施工及催款情况说明》也明确载明重固建筑公司每年到村委会催讨,村委会因工程未办理相关正规手续致无法确认支付。由此可见,章堰村委会从未对重固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提出异议。
综上,重固建筑公司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章堰村委会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既无案件审判必要也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审理中,重固建筑公司自愿放弃利息主张,系对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浦区重固镇章堰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63,7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73.50元,减半收取计9,43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红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钟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